天府新区新闻:分清责任归属 坚持错责相当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之三(2)

发布时间:2019-09-11 04:04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分清责任归属 坚持错责相当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之三(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对此,新修订的《问责条例》在第三条问责原则中新增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的同时,还在第五条对问责对象进一步作出明确界定,问责...

对此,新修订的《问责条例》在第三条问责原则中新增“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的同时,还在第五条对问责对象进一步作出明确界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此外,在第六条新增了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强调“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要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问责必须抓住“关键少数”,才能督促其真正把责任扛起来。这些规定,既明确“该问谁的责任”,又避免“问了不该问的责任”;既不让问责对领导干部虚晃一枪,避免靶心偏离、问责不力,更不让基层普通干部“背锅”,损害问责工作的公信力。

此外,第六条第一款对于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的责任作了进一步划分,强调“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就突出了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做到不枉不纵。

“新修订的《问责条例》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该是谁的责任就问谁的责任,该追究到哪一级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的责任,该问到什么程度就问到什么程度,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做到严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同志表示。(记者 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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