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近日,中办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对被检举控告人如何正确对待检举控告作出了明确规定。
党员干部应如何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检举、控告是党章、宪法赋予党员、公民的重要权利,处理检举控告,也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的重要方式,是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表现。因此,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要充分尊重和保障群众监督的权利,习惯在受监督的环境下工作生活。
然而,近年来的信访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一些人出于一己私利,诬告陷害他人,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对此,《规则》坚持保障合法权利原则,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为防止诬告陷害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近年来已经做了大量工作。比如,去年8月开始,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12388举报网站开展功能升级,增加诬告陷害相关纪律和法律责任提示功能,“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为严惩诬告陷害行为,此次印发的《规则》明确了完备的制度要求,既对诬告陷害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又明确对诬告陷害的严肃处理,同时为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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