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新闻: 购买新车发现维修记录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2)

发布时间:2018-03-26 12:24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 购买新车发现维修记录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本来我没看上这一辆,但销售员一直劝我就买这辆,还说这辆有3000元的节能惠民补贴,其他车没有。刘先生说,他最后同意了,并交了77800元钱。 车商辩...

“本来我没看上这一辆,但销售员一直劝我就买这辆,还说这辆有3000元的节能惠民补贴,其他车没有。”刘先生说,他最后同意了,并交了77800元钱。  

车商辩解  

不存在维修记录  

只是正常维护  

青羊法院受理后,该案曾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刘先生展示了购车的转账记录、查到的维修记录,以及事发后他与4S店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以此证明4S店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查询到的维修记录。  /div>

 购买新车发现维修记录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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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物汽车公司辩称,所售车辆经过合格检查,汽车也是新车上户,不存在维修记录,只是正常维护,被告没有欺诈行为。此外,4S店的代理人还说,车辆是在合肥生产,运到成都销售,又不是加起保鲜膜运输的,因此,可能会出现不完美的地方,但这并不能说明这就不是辆新车,“所谓新车,是指没有销售给其他人的。”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车辆于2012年10月9日报修,客户名称为成都西物精锐汽车有限公司,维修措施为右前保险杠做漆。  

法院判决  

销售方存在欺诈行为  

退还购车款3倍赔偿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交付的应当是无瑕疵的新车,但该车辆在刘先生接收前已进行过补漆维修,该车存在瑕疵。尽管被告提供的交车单等证据证明该车的质量合格,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车辆的瑕疵向刘先生进行过告知。  

 购买新车发现维修记录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所存在的瑕疵,其行为属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员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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