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航空和交通安全,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向河道、沟渠抛弃农作物秸秆。
二、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区(市)县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和完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居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三、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禁烧秸秆防治大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城管、气象、发改、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国土、交通、水务、林业园林、卫生、督查等部门和市农林科学院、成都传媒集团、市农发投公司、成都双流国际机场等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在城市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染或火灾事故的,由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拒绝或妨碍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监督举报电话: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61883500。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4日
黄杨敏
标签: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