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新闻: 关于换发“一照一码”企业营业执照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12-20 03:36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 关于换发“一照一码”企业营业执照的通告由成都新闻网采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等文件精神,为持续加快推进我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现就我区各类企业营业执照换发事宜通告如下:

一、换发营业执照的主体

凡2015年10月1日前在全国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登记注册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应当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于2015年10月1日后设立或进行过变更登记的企业和已换发加载有“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换发。

二、原有营业执照的有效期

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过渡期(截止2017年12月31日)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三、换照提交材料

1.《公司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登记表》或《非公司企业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登记表》

2.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原值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另外,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须按程序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方可换照。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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