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新闻: 为金亚科技出具虚假记载审计报告 立信所被罚没360万(7)

发布时间:2018-08-14 01:02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 为金亚科技出具虚假记载审计报告 立信所被罚没360万(7)由成都新闻网采编:当事人程进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第一,对金亚科技2014年度财报的重点风险领域,审计项目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经...

当事人程进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第一,对金亚科技2014年度财报的重点风险领域,审计项目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经尽到合理怀疑义务。第二,虽审计项目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最终未能发现金亚科技的造假行为,但是仍然做到了勤勉尽责。第三,即使金亚科技财务报表出现“虚假记载”,也并非是审计项目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原因。

我会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作为资本市场的守门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注册会计师作为具体实施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足够的职业审慎,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恪守执业准则,保证所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一,关于货币资金的函证程序。根据现有证据,审计人员未对询证函保持控制,未确认询证函信息,银行询证函仅有个人签章,没有加盖银行的印章,应视为无效的询证函。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对询证函保持控制,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审计人员事后才取得银行回函,且取回函证后未实施验证程序,导致立信所未能发现银行回函系金亚科技伪造,金亚科技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的事实。因此,我会对此项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第二,关于立信所就金亚科技的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发出询证函情况。其一,审计人员未审慎核查发函地址。发函地址与发票地址不一致的,备注发函地址为办公地址,审计工作底稿未记录上述地址来源。根据审计人员以及金亚科技财务人员的询问笔录可以相互印证以下事实:发函地址由金亚科技提供,在发函地址与发票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下,负责函证发函的审计人员直接按金亚科技提供的地址发函,未进一步核实;发函快递单上的联系人和手机号码均由金亚科技提供,未进一步核实,且快递单由金亚科技财务人员代为填写,审计人员并未审慎核实发函地址。其二,审计人员未对重要函证的异常情况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四川广电是金亚科技第一大客户,其中7家四川广电分公司均由四川广电成都分公司统一管理,理应引起足够重视。四川广电成都分公司的回函(寄件人)与发函(接收人)不符,审计人员在收到回函时并未关注,在之后的复核程序中,虽然复核人员关注到该疑点,并要求金亚科技查明,在金亚科技未回复的情况下,审计人员未再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申辩人认为将函证寄至奥林营业厅是正常现象,但是由一个营业厅代表分公司接收询证函这一现象本身值得怀疑,再加上发函地址与回函地址不一致,审计人员更应高度重视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其三,未如实统计回函结果。立信所针对应收账款函证做了“回函核对记录”,该记录对30家客户(24份函证)“回函是否直接寄给注册会计师”“回函信封上邮戳显示发出城市或地区是否与询证函一致”和“回函信封上印章以及签名中显示的被询证者名称是否与询证函一致”均填写“是”,“回函可靠性结论”均填写“未见重大异常”。实际上立信所仅收到8份回函。除了四川广电,另外7份回函通过其他快递公司收发,无邮戳,立信所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未打印快递单物流信息,无法证实“回函核对记录”内容的真实性。综上,我会对此项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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