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也认为,传销的立案标准还是相对较高,有必要降低门槛,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此外,证据规格也要相对降低。他举例说,“南派”“北派”这种异地传销属于行为犯罪,主要是靠口供和笔录来取证,但现在很多人都被洗脑了,根本不配合,调查取证很难。
“传销是一种涉众型犯罪,实际上,只要是参与了传销,就是违法。但现在除了对组织领导者进行打击,按照《禁止传销条例》,对其他广大参与者则以批评教育为主。但这种简单的批评教育对于已经被洗脑的传销人员来说,效果并不理想,他们很多人仍然执迷不悟,甚至继续对抗查处。对于这些既是受害者,又是加害者的积极参与人员,必须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而不能按照以前只是教育批评和简单驱散。”李旭认为,这就缺乏法律的震慑力,要增加违法犯罪的成本。
李旭建议,对于没有发展下线的,可以主要进行教育;对于有下线的,要区别对待,被查处还屡教不改的传销积极参与者必须要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让他们知道法律的震慑力。
“总之,教育和法律震慑要双管齐下。”李旭说。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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