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新闻: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3)

发布时间:2018-04-28 02:21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3)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第十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

第十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县长、市长、区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

(三)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

(五)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十一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

(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四)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六)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县(市、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十二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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