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新闻: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4)

发布时间:2018-04-28 02:21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4)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第十三条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

第十三条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本级人民法院组织。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本级人民检察院组织。

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十六条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仪式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负责组织宪法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仪式的其他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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