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新闻:从三个角度理解认识监察法(2)

发布时间:2018-05-31 23:29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从三个角度理解认识监察法(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选择什么样的标尺作为一部法律的评判标准是认识监察法的关键。实践中,有人将西方国家较发达的经济水平、物质条件简单、直接归因于法治模式,进而...

选择什么样的“标尺”作为一部法律的评判标准是认识监察法的关键。实践中,有人将西方国家较发达的经济水平、物质条件简单、直接归因于法治模式,进而将其法学理念默认为“唯一正确”的法治观念,将与其是否相同作为评判不同国家法治发展水平及法律制度优劣的依据。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这启示我们,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法治模式,法律无法脱离其所在社会关系凭空存在。在认识监察法,尤其是“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留置措施”等关键问题时,不能简单以“违背调查权独立运行原则”“违背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权”等看似真理般的“法学原则”作出批评质疑,要首先学会检视固有法学理论的相对性和局限性。事实上,从来不存在绝对完美的制度设计,任何权利边界的扩充都意味着对其他权利的限制。如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约束的降低,意味着司法机关查清犯罪事实难度增大。例如,美国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在赋予嫌疑人充分沉默权的同时,也不得不面临刑事案件侦破率低、大量案件不得不通过辩诉交易处理、司法公正和社会整体安全秩序受损的负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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