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
住所:绵竹市剑南镇紫岩街南段口
当事人二:唐林
身份证号:5106831963040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及唐林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8月,人保绵竹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涉及金额47330元。唐林时任人保绵竹支公司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公司文件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16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61条、第171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人保绵竹支公司罚款拾捌万元(¥180,000.00);
二、对唐林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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