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新闻:四川保监局开罚单 锦泰财险4家分支机构涉违规违法(3)

发布时间:2017-09-28 13:31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四川保监局开罚单 锦泰财险4家分支机构涉违规违法(3)由成都新闻网采编: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

住所:达州市大竹县竹阳镇竹海路东段878号

当事人二:夏炳权

身份证号:5122241964102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大竹支公司”)及夏炳权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5-10月,太保大竹支公司将13笔车险直销业务,录为个人代理人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8472.92元。夏炳权时任太保大竹支公司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业务清单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第116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61条、第171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太保大竹支公司罚款拾贰万元(¥120,000.00);

二、对夏炳权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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