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申请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也组织当事人停止了证据替换和质证。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理想如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平步环村北路的涉案屋宇现注销于原告阿标名下。该屋宇确为1996年至1997年间两被告出资建成。
阿标触及招商银行、华融资产治理公司分别央求执行的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在执行过程中,顺德法院查封了涉案屋宇并拟对涉案屋宇停止评价拍卖。因此,两被告就涉案屋宇被执行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中止对涉案屋宇的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曾驳回了两被告的异议申请,因此被告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被告姚某说,2000年村委会一致办理房产注销时,村大队工作人员有讯问过被告的意见涉案屋宇注销在谁的名下,姚某示意户口簿上的名字都行,村大队的工作人员说那就写被告儿子即原告阿标的名字,被告当时示意赞同。另外,姚某还提到其在2001年收到涉案屋宇的房产证时,就知道房产证的注销产权人为原告阿标,且房产证不断由其保管。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提出,在庭审中被告姚某自认当年办理产权注销时村大队的工作人员曾征询其意见,并经其赞同将涉案屋宇的产权人注销为原告阿标。显然,将涉案屋宇的产权人注销为原告阿标,是两被告的切实意思示意。
因此,法院以为,两被告在原告阿标因负债被执行的情况下提出主张涉案屋宇的一切权岂但于法无据,且有违诚实信誉,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涉案屋宇注销在原告阿标名下,两被告无提供有力证据否定不动产注销簿证实力,原告阿标是两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央求执行人有权央求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强迫执行措施,因此,两被通知请扫除对涉案屋宇的执行,理由也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姚某夫妇的全副诉讼申请,案件的受理费也全副由被告累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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