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冷静)梅姨(化名)与女儿阿莹(化名)签订了《房产代持协议书》,由梅姨出资,但以女儿的名义购买位于东莞东城的一套房产。后母亲要求女儿将代持的房屋产权变更给自己,但女儿拒绝返还代持的房产,提出返还母亲购房款72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母亲将女儿告上东城法庭。
昨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做出当庭宣判,判决确认房产的权属人为母亲,女儿协助母亲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
梅姨诉称,由于自己超出购房按揭年龄,便于2007年6月,与女儿阿莹签订了代持协议,以女儿的名义购买位于东莞市东城某小区一套房产。2007年7月,梅姨将首付款近17万元支付到女儿账户。2014年11月,梅姨让女儿停止了按揭贷款,将按揭贷款余额全部支付到女儿账户,女儿则用梅姨给的钱一次性付清了房款。
今年5月,梅姨发现女儿用该房屋抵押签订借款协议,为了阻止借款协议的履行,她要求女儿将代持的房屋产权变更给自己,但女儿拒绝,提出返还她购房款72万元。
但梅姨认为,自己才是实际购房人和产权拥有人,女儿违反所签订代持协议,以返还购房款为由将房屋私自占为己有。于是,梅姨将女儿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将涉案房屋之所有权确认到自己名下,要求女儿立即腾空并向自己交付房屋,同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等。
女儿阿莹辩称,自己一直在与母亲沟通协商,希望私下解决这个问题。她之所以不同意将房产过户至母亲名下,是因为房产一直由她管理。但她同意将当初购房时母亲出资的购房款归还给母亲。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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