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阿莹作为母亲房产购买的受托人,与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屋的首期款以及之后的剩余尾款,均由梅姨支付,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契税等相关费用,亦由梅姨承担。因此,梅姨为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阿莹有义务将该房产过户至梅姨名下。但鉴于房产代持系由于梅姨自身原因所致,因此,过户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做出当庭宣判,判决确认涉案房产的权属人为梅姨,阿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协助梅姨办理该套房产的过户手续,将房产变更登记至梅姨名下,过户产生的费用由梅姨承担,驳回梅姨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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