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新闻:房产税相关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2017-10-15 16:24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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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辖区。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包括: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其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依据房产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实际用途,均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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