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新闻:利用手机短信拉票,怂恿、诱使他人投票,对抗组织审查(3)

发布时间:2018-02-01 09:27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利用手机短信拉票,怂恿、诱使他人投票,对抗组织审查(3)由成都新闻网采编:案例二中,胡某为当选副市长,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手机短信进行拉票,怂恿、诱使他人投票,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

案例二中,胡某为当选副市长,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手机短信进行拉票,怂恿、诱使他人投票,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另外,胡某在拉票问题被举报后,弄虚作假,搞小动作,对抗组织调查,企图蒙混过关,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应当数错并罚,合并处理。

准确认定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

执纪实践中,对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特别是在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一般包括三种情形。其一,在党内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党的组织人事制度。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登门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关照;在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或散发各种宣传材料;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助选,等等。其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这里主要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过程中,不贯彻组织意图,违背组织意图,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它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同时破坏了党的组织制度。这种行为对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其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另外,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主要特征中没有情节方面的要求,体现了党组织对上述行为予以打击和严惩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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