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新闻:《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系列解读第三期(7)

发布时间:2020-03-15 02:09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系列解读第三期(7)由成都新闻网采编: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则》在总则和分则中有多处规定对畅通、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作出明确规范。比如,第七条规定,党员、群众可以...

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则》在总则和分则中有多处规定对畅通、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作出明确规范。比如,第七条规定,党员、群众可以通过邮寄信件、当面反映、电话举报、网络平台等方式反映检举控告问题。此外,《规则》还规定,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及时发现问题线索,更好服务群众。

实践中,不少检举控告人对检举控告有疑虑,害怕遭到打击报复。对于这一问题,《规则》中有多处对此作出规定,有助于打消检举控告人的担心,保障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利。

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利。《规则》第三十五条将“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列为检举控告人权利。第四十七条则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要求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等,并在第五十二条规定了相应追责情形。针对被检举控告人,第三十七条将“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列为被检举控告人义务,第四十九条则明确提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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