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新闻:向诬告陷害者亮剑 为干事创业者撑腰 ——四川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就《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试行)》(3)

发布时间:2020-03-15 03:51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向诬告陷害者亮剑 为干事创业者撑腰 ——四川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就《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试行)》(3)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答:《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发现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后启动核查。同时根...

答:《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发现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后启动核查。同时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要求,《办法》重申了上位法规有关认定诬告陷害行为的权限,即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市(州)及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同时规定,被举报人涉及省管干部的,应当报省纪委监委批准。

问:《办法》对认定为诬告陷害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考虑到实施诬告陷害行为主体的多样性,《办法》规定了对不同主体实施分类处置的方式。其中,对于诬告陷害人系党员、监察对象的,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党员、监察对象以外的其他举报人员涉嫌诬告陷害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根据工作实际,并参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有关要求,《办法》规定了五类诬告陷害行为从重处理情形,即“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同时,《办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认定为有诬告陷害行为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应当记录在案,通报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对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应当通报曝光。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荣誉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这些规定体现了“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有利于维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

问:《办法》对认定诬告陷害行为属实、对被诬告陷害人有必要予以澄清的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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