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问题线索处置前应做足准备工作(2)

发布时间:2018-11-17 00:46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问题线索处置前应做足准备工作(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监督检查部门收到A某反馈的函询材料后,即查找了A某的个人履历表,证实A某确实没有弟弟,只有一个妹妹,目前在某高校读研究生;查找了有关部门工作...

监督检查部门收到A某反馈的函询材料后,即查找了A某的个人履历表,证实A某确实没有弟弟,只有一个妹妹,目前在某高校读研究生;查找了有关部门工作大事记,证实当日确系A某等人陪同该市某副市长到街道调研,随行的还有市直机关有关人员,经侧面了解,当日调研结束后确实未在街道食堂用餐。

据此,监督检查部门提出了对反映A某问题线索予以了结的意见,经按程序报批后,将了结的结果向A某作了反馈。

【解读】

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本条是对纪委监委关于问题线索处置程序和要求的规定。对反映党员和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处置,是纪委监委的重要工作内容。监察法规定问题线索处置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既对纪委监委加强问题线索处置各个环节的监督和制约、实现对问题线索的有效管控提出了明确要求,也为纪委监委监督开展线索处置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方面要体现在监督与制约上。信访部门收到的问题线索交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报批后转交监督检查部门办理,监督检查部门对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报批后开展处置工作,而监督检查部门对问题线索处置的情况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检查或抽查,这实际上就是通过程序的设置实现了信访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实现了对问题线索处置工作的有效管控。另一方面要体现在对问题线索的及时研判和处置上。监督检查部门在处置问题线索时,要在遵规守纪的框架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对问题线索的分析研判,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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