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初核后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

发布时间:2018-11-22 14:49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初核后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由成都新闻网采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摘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某县纪委监委前期按程序报批后对辖区内党员领导干部A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进行了初步核实,由审查调查部门成立的核查组具体承担初核工作。

核查组初步查明A某存在以下问题:涉嫌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丧失理想信念,大搞封建迷信,甚至在办公室内烧香拜佛;涉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利用出差机会公款旅游,并以开具虚假发票的形式用公款购买礼品带给家人;违反组织纪律,违规提拔下属到乡镇任职,将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侄子安排到工商部门任职;违反廉洁纪律,逢年过节收受他人大量土特产等,还收受多人巨额财物并应对方请托帮助办事谋利;违反生活纪律,与女下属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搞权色交易,帮助对方提职或调动工作;等等。经过一段时期初步核实工作,审查调查部门已对目前能在外围开展的取证工作进行了充分取证,但出于办案安全和保密工作需要,尚未对A某及其直接关系人进行谈话取证。因此相关问题的证据状况仍然主要是外围证据,无主要对象口供、亦未开展涉案财物扣押,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至此,核查组认为初核工作已结束,外围能做的工作都已做完,如要继续获取直接证据,则需要对A某立案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进一步开展相应取证工作。这种情况下,核查组希望分管领导能够“拍板”决定按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并对有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待立案后即可与A某等人直接谈话取证并开展初核阶段不宜开展的其他取证工作,由此获得完整的证据链条;而分管领导希望核查组初核阶段能够继续获取更多的“直接证据”,最好是很多问题都有“双证”或“多证”,有可能的话最好能够达到“零口供”认定的程度,这样办案工作才“更加稳妥”。此案遂搁置了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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