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初核后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3)

发布时间:2018-11-22 14:49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初核后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3)由成都新闻网采编:实际工作中,初核阶段因为要确保安全、保密,有些措施不能使用。比如说,有些直接利害关系人不宜接触、取证,有些能够直接证明犯罪问题的书证、物...

实际工作中,初核阶段因为要确保安全、保密,有些措施不能使用。比如说,有些直接利害关系人不宜接触、取证,有些能够直接证明犯罪问题的书证、物证或者犯罪所得不可能直接获取。特别是纪委监委调查的案件主要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这些案件有它的特点,绝大多数都没有案发现场,很多关键问题中的关键环节只有当事人才能讲明白、讲清楚,而这些需要被调查人本人供述的关键问题、关键环节,往往不可能在初核阶段就直接谈话取得。因此,在初核阶段获取的职务违法犯罪事实绝大部分只能是相对清晰的事实,不可能是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达到认定条件的事实。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积极取证,而且更需要深入分析、综合判断、作出决策。这其中就有一个能力与担当的辩证关系问题。本案例中,核查工作组经过初核已经初步查明了被调查人A某的相关问题,已经足以证明A某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只不过囿于初核阶段不能“放开手脚”去查,导致相关问题还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直接认定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初核工作其实已经达到了具备立案的条件,所以县纪委监委领导应当在充分研判的基础上敢于担当、当机立断地研究决定立案,并通过立案后的调查进一步获取A某严重违纪违法的证据,确保相关事实得以认定、相关人员得到惩处。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职尽责过程中要敢于担当,更要善于担当,善于担当体现的就是能力水平。首先是要敢于担当,没有担当就没有工作,对于需要初核的问题线索,要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围绕拟认定的事实进行取证,尽最大可能获取证据,而不能畏手畏脚、止步不前,因为证据是不会自己跑到手里来的。但是在敢于担当的过程中,更重要的是要善于担当,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充分发挥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深入细致地对问题情况及所取得的证据情况进行研判,对于经工作后虽然暂时无法达到证据周延、但是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果断提出立案建议,按程序提请审批后办理立案手续;通过立案后采取相关措施,进一步获取能够证明被调查人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最终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为依纪依法对被调查人的处理奠定良好基础。如果不敢担当或是不善于担当,那么纪委监委工作中面对的很多问题线索就会得不到及时正确的处置,有些已经发现涉嫌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的监督对象就会得不到应有处理,就谈不上始终保持全面从严治党和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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