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远用刀抵住出租车司机脖子,危害到了司机的人身安全。在司机逃离后还继续驾车,并撞到白色起亚车,致使他人安全受到威胁。”公诉人表示,王明远的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并造成了现实危害后果,应以劫持汽车罪处罚。
“他是在全身多处受伤的情况下,为保住性命才被迫逃上出租车,只是要求司机将其带离现场,并非想要控制车辆。”辩护人提出,王明远在当时告诉司机“如果车坏了我来赔”,因此并没有对出租车进行劫持的故意,此举符合刑法中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不应负刑事责任。
“这是对法律误读!”公诉人称,刑法意义上的危险情形并未发生,王明远始终是出于个人目的才跳上出租车,并没有避险动机。“从酒吧到地税局门口是相当长的过程,受到的威胁性也越来越低。但是在驾驶员离开车辆后,王明远为什么驾车继续向新城医院开,而始终没有拨打报警电话?”
辩护人主张王明远不构成故意伤害和劫持汽车罪,而应该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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