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驿新闻:老人买理财产品两个月亏20万银行担责八成(2)

发布时间:2018-01-10 10:55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老人买理财产品两个月亏20万银行担责八成(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此前,王女士曾在该银行德胜门支行通过网上系统进行过风险评估,评估等级为平衡型,风险承受能力为三级(中),根据测评结果,只能购买中风险及以...

  此前,王女士曾在该银行德胜门支行通过网上系统进行过风险评估,评估等级为平衡型,风险承受能力为三级(中),根据测评结果,只能购买中风险及以下的银行理财产品。

  西城法院认为,王女士的评估结果为平衡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弱,涉案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显然不适合她,但被告银行方面仍然协助她办理涉案理财产品的购买。

  银行存在过错 承担八成损失责任

  被告银行没有提供书面确认形式的证据,证明是王女士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涉案理财产品的,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尽到了对王女士购买涉案理财产品投资风险的提示义务和涉案理财产品的说明义务,因此可以认定银行没有履行正确评估及适当推介的义务,具有相应过错。

  鉴于被告银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必要的风险提示义务和产品说明义务,且王女士确有因购买涉案理财产品而导致发生损失,应当认定银行方面的过错行为与王女士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王女士对于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应有相应的认识,在购买涉案理财产品时也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王女士对损失的发生具有相应的过错,银行的侵权赔偿责任可相应降低。王女士请求银行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银行方面的侵权过错是导致王女士损失的重要原因,应该对王女士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银行对王女士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赔偿王女士损失16.5万余元,王女士自己对损失承担20%的责任。

  原标题:老人买理财产品亏损 银行担责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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