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新闻:成都女子百万买到“凶宅” 起诉卖家要求退房并赔偿(2)

发布时间:2016-11-18 09:23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成都女子百万买到“凶宅” 起诉卖家要求退房并赔偿(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据此,彭女士觉得,这个房子发生过非失常死亡,属于商品的严重瑕疵,其价钱已大幅升值,而陈女士仍以市场价值出卖,显失偏心。而且彭女士与年仅...

据此,彭女士觉得,这个房子发生过非失常死亡,属于商品的严重瑕疵,其价钱已大幅升值,而陈女士仍以市场价值出卖,显失偏心。而且彭女士与年仅4岁的女儿单独居住在该屋宇内,知道该情况后产生了极大的心思暗影,而且陈女士却在售房时瞒哄了这一情况,造成坑骗。

而陈女士以为理想并非彭女士所讲,由于出事地点在小区,死亡地点在医院,她的屋宇不是死亡现场,并非“凶宅”。

随后,彭女士找到陈女士要求退房。但单方协商未果。彭女士便委托律师将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屋宇交易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对于彭女士的起诉,卖方陈女士以为,房子品质齐全符合商定,也符合居住条件,屋宇交易与死亡事情没有实践联络,且该死亡事情属于隐衷,在彭女士未讯问的情况下,没有告知任务。陈女士还称,她没有欺诈的故意,合同也不存在显失偏心的情况,该当实践实行。

一审法院:

死亡事情不属严重瑕疵,判决驳回诉求

那么,对于围绕这套房子的死亡事情能否属于严重瑕疵呢?

一审法院以为,彭女士与陈女士所签合同系单方当事人切实意思示意,合法有效。而且单方均依照商定片面实行了合同任务,合同目标已经完成。

但彭女士以为,房子发生过死亡事情,影响了屋宇利用。对此,一审法院以为,死亡事情并非发生于涉案屋宇,而是发生于涉案屋宇之外的小区公共区域,死亡的后果发生在医院。因此,死亡事情不属于涉案屋宇的严重瑕疵,也不影响屋宇的失常利用,不应认定为影响合同订立和实行的重要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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