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今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审议。
去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首次将“政务处分”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并代替“政纪处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制定政务处分法,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推进政务处分法治化、规范化。
此次公布的草案共七章66条,明确了政务处分的主体、基本原则、种类、适用规则、程序、被处分人员救济途径等重要内容。
明确两类政务处分主体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草案第二条规定,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包括任免机关、单位和监察机关,明确了政务处分的实施主体,解决了“谁来处分”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草案第四条明确了两类主体在政务处分工作中的作用和责任。一方面,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发现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另一方面,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开展政务处分工作,并督促任免机关、单位依法开展政务处分工作,发现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政务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政务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明确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草案把法定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确立的处分种类,设定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政务处分和相应的处分期间,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分别规定了处分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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