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未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存在无职可撤、无级可降的情况,草案规定,上述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调整薪酬待遇、调离岗位、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依法罢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等处理。
记者注意到,在对处分的合并适用规则、共同违法的处分适用规则等作出规定的同时,草案分别规定了从重、从轻和减轻处分以及免予处分的适用规则。例如,“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调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便属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
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是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之一。
草案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与此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以第十三条为例,草案规定,给予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相匹配。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体现政务处分事由法定的原则,草案第三章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并分别针对职务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规定了兜底条款。
严格处分程序,明确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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