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白江新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28 19:13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公告由成都新闻网采编:2016-12-06 22:35| 发布者: 高雪| 查看: 198|原作者: 成都市人民政府 摘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 公告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
2016-12-06 22:35| 发布者: 高雪| 查看: 198|原作者: 成都市人民政府

摘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

 

  公告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省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5〕54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16〕2号)精神,现将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登记对象是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填报对象是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

 

  二、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情况,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农业现代化进展情况,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粮食生产安全情况,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情况,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状况,乡村治理情况,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农民生活状况,建档立卡贫困村与贫困户情况,主要农作物种植等空间分布情况。

 

  三、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2016年8月至12月,进行普查准备工作;2017年1月至5月,开展入户现场普查登记和普查数据采集工作;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开展数据处理发布和资料开发应用工作。

 

  四、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在乡镇普查区范围内居住的,以居住地为原则登记;不在乡镇普查区范围内居住,但在普查区内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以生产地为原则登记。农业经营单位,以在地原则登记,地域范围为县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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