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新闻:推进监察体制改革 加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之三(4)

发布时间:2017-10-16 07:58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推进监察体制改革 加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之三(4)由成都新闻网采编:从试点地区监察权的运行看,监察委员会内部实行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建立起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从试点地区监察权的运行看,监察委员会内部实行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建立起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同时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湘潭大学教授吴建雄表示,这体现了改革试点以依法控权和监督制约为关键的实践探索。

制度优势初步转化为治理效能

在全国监察留置“第一案”中,被留置对象余某的身份有些特殊——非党员。他或许曾简单地以为,这样的身份让他处于监督的“盲区”,犯了错误也没人管。但身陷囹圄的切身教训使他认识到:在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还有国家监察,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要受监督。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京晋浙三省市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建运行,越来越多的人感受到“监察”正离自己越来越近。

“成立监察委员会对我们基层影响很大,对那些曾经游离在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之外的一些非党员干部,以后有了更强有力的监督。”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办事处主任李声波说。

改革的威力,远不止于监督范围的全覆盖,更来自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的规范高效运行。比如,在山西省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留置一案中,面对案情复杂,取证地域广、调查难度大的困难,山西省监委调动派驻纪检机构等力量,使用9项调查措施,仅用75天时间就查清了郭海严重违纪和涉嫌犯罪问题。

“减少了环节、提高了实效。”山西省纪委、省监委相关干部表示,目前来看,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等案件调查时间,相比改革前至少可减少1/3,反腐败的震慑力大大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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