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众多案例不难发现,这些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贪腐“利益同盟”,虽然动机各有不同,但总有一方掌握着对重要事项的监管把关或重要资源的支配使用,而越是有“话语权”的党员干部,就越容易被“绑架”“入伙”,参与共同违纪违法。
利益均沾,随波逐流
可以说,“利益均沾”是党员干部实施共同腐败的直接动力。有的党员干部为了获取一条“捞取好处”的“绿色通道”,想方设法把其他党员干部“拉下水”,成为“拴在一条绳上的蚂蚱”;而有的党员干部看到别人拿了“眼红”,也想着“分一杯羹”,便渐渐在“温水煮青蛙”中泥潭深陷、难以自拔。
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碍于情面,对身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反而“随波逐流”,在“不知不觉”中就成为了贪污腐化的一分子。比如,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原房管局副局长、征收办主任李国芳作为负责征收补偿工作的一把手,很多审批文件看都不看,“闭着眼睛就签字”。他也因此成了征收办干部买买提江·阿不都拉虚报拆迁面积套取国家补偿款的“帮凶”,仅其中一笔便达30余万元。
“内部人不点破,外面人看不透。”不少专家认为,一些党员干部工作、生活经常在一起,对彼此的情况都比较了解,单独实施违纪违法行为很难隐瞒,出事的风险较大。他们因而相互串通,抱团形成贪腐“利益同盟”,就可以共筑“保护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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