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留置的目的不是为了单纯办案(3)

发布时间:2018-10-09 14:03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留置的目的不是为了单纯办案(3)由成都新闻网采编:与两规相比,留置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留置对象范围广泛。留置对象可以是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所有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有助于实现对所有行使公...

与“两规”相比,留置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留置对象范围广泛。留置对象可以是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所有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有助于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二是留置措施的法定性,即具有我国法律赋予的强制性,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要求被调查人交代涉嫌违法犯罪事实。而“两规”只是对违反党纪和行政纪律、行政法规的调查对象所涉及问题要求作出“说明”和“解释和说明”,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情况属实的,可依据党纪、政纪和行政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监察法出台前,如果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只能移送检察机关侦查和起诉。三是使用证据的直接性。留置讯问取得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和审判机关审判的证据,而原来通过“两规”取得的口供笔录等移送后还需要由司法机关重新固定、转化后才能作为诉讼证据在起诉和审判环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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