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留置的目的不是为了单纯办案(4)

发布时间:2018-10-09 14:03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留置的目的不是为了单纯办案(4)由成都新闻网采编:一般而言,采取留置措施需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涉案要件。留置适用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行为,而且是严重的,轻微的一般不采...

一般而言,采取留置措施需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涉案要件。留置适用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行为,而且是严重的,轻微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二是证据要件。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三是具备下列法定的情形之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留置的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必须严格掌握,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比如本案例中,被调查人涉嫌受贿犯罪,省纪委监委已经掌握大量问题线索,并发现被调查人大肆隐匿、转移赃款赃物,到处找人串供,具备了留置的三个要件,所以省纪委监委按程序对其采取了留置措施。

实践中,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注意三点:一是留置措施必须依法严格掌握,慎重使用。留置措施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宽打窄用”,严格遵守审批程序。二是采取留置措施前必须做实初步核实工作。留置是法定措施,有严格的时限规定,这就倒逼监察机关要尽可能通过初核把基础工作做扎实。三是必须牢牢守住安全这个底线。留置期间务必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要有针对性地提供医疗服务,尤其是要加强安全保障,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摘自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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