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2)

发布时间:2018-10-09 14:04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这一条款是对监察机关以政务处分方式作出处置的规定。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处置职责。在统一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律制度出台以前,对不同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可以参照现行有关处分规定进行政务处分,如公务员有《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等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本案例中,A某作为市纪委监委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实施了破坏国家法律规定的选举活动的职务违法行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市纪委监委根据审查调查结果,综合考虑A某一贯表现、违法情节等,经批准依法给予A某撤职政务处分。监察机关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使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反党纪并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本案例中,A某被给予留党察看的党纪处分,与其撤职的政务处分是相匹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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