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监察机关可依法开展约谈工作(2)

发布时间:2018-11-05 22:15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监察机关可依法开展约谈工作(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比如,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村欠账白条较多,村财政不公开,林木资源交易未进入县公共资源中心交易,委托乡镇党委书记对该村村委会主任C某进...

比如,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村欠账白条较多,村财政不公开,林木资源交易未进入县公共资源中心交易,委托乡镇党委书记对该村村委会主任C某进行谈话,要求其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及早提醒,预先防范,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解读】

权力不是生活在真空当中,而是无时无刻不面临着围猎和诱惑,常念“紧箍咒”,多一些“婆婆嘴”,才能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在党和人民的权力被滥用之前,及时踩刹车,才能防止干部滑向违法犯罪深渊,确保公权力依规依纪依法规范运行。谈话作为一项最基本的调查措施,在监察机关案件初核过程中被大量运用,对于获取证据、突破案件、教育挽救党员干部起到了关键作用。谈话既是监察机关的法定权限,也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精神。谈话的第一目的不是惩处,而是本着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本着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管就是厚爱的原则,让有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把问题如实讲清楚,放下包袱轻装上阵,继续投入到干事创业当中。A县纪委监委定期筛查重点对象,进行谈话要求说明情况,就是监察法第十九条谈话权限的成功运用。

本案例中的约谈,主要是通过信访举报等渠道,对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相关反映情况,及时指出,帮助认清问题的性质和危害,督促整改。谈话是一种法定行为,具有很强的仪式感和严肃性。谈话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谈话过程和结果要实事求是,谈话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置。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的,或者如实说明且反映问题并不严重的,予以了结澄清,体现对干部的信任;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其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或者进行初步核实;对与组织掌握的情况不一致的,要进一步核实,对不如实说明、欺骗组织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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