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监察机关可依法开展约谈工作(3)

发布时间:2018-11-05 22:15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监察机关可依法开展约谈工作(3)由成都新闻网采编:本案例中给予批评教育,需要整改落实的,比如对信访反映集中的乡,要对该乡党委书记进行谈话,提醒其进一步加强村级干部管理;发现某村欠账白条较...

本案例中给予批评教育,需要整改落实的,比如对信访反映集中的乡,要对该乡党委书记进行谈话,提醒其进一步加强村级干部管理;发现某村欠账白条较多,村财务不公开,对该村村委会主任C某进行谈话,要求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其中,也不排除有的反映问题笼统,甚至是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对于这些问题不能偏听偏信,也不能轻易放过,需要通过谈话,向干部了解情况,给干部向组织倾诉、说清问题、予以澄清的机会。再比如,反映县房管局局长J某上班经常和廉租房工地老板赌博,经调查无实据,不予认定,但进行组织提醒、打招呼,要求在今后工作生活中注意小节,也是对干部的善意提醒。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给予公职人员一定的岗位和权力,本身就是信任,监委履行监督职责,对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是必要的程序,是一种信任,还是更大程度上的关心和爱护。本案例中,谈话人员有备而来,不打无准备之仗,根据事先掌握的情况和谈话对象汇报的内容进行质询和点评,加强思想沟通交流,要求谈话对象就涉及单位或个人的有关问题和不足逐项答复,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提醒其注意存在的问题,起到了及时咬耳扯袖、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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