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既收集有罪证据又收集无罪证据(2)

发布时间:2018-11-27 22:48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既收集有罪证据又收集无罪证据(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后案件审理部门严格按照证据标准认定该问题中A某收受B某185万元现金和5万港币、2万美元,对存在疑议的2008年国庆这笔5万元现金未予认定,连同调查认定...

后案件审理部门严格按照证据标准认定该问题中A某收受B某185万元现金和5万港币、2万美元,对存在疑议的2008年国庆这笔5万元现金未予认定,连同调查认定的A某其他违纪违法问题,一并按程序提请审议后,依纪依法作出了定性和处理。

【解读】

监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这是对纪委监委调查取证工作要求的规定。纪委监委在办案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调查取证,要通过调查取证不断获取证据、查明事实真相、准确认定性质、合理追究责任。调查取证工作一方面直接影响着纪委监委所认定的事实是否能够“站得住脚”,另一方面更是直接影响着对被调查人的下一步处理,因此必须严格规范、慎之又慎。调查取得的证据,要经得起审理部门、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审查,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如果证据不扎实、不合法、不全面,轻则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影响惩治腐败的效率;重则被司法机关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特别是如果因为证据问题造成当事人权益被侵害、造成严重问题的,还可能予以国家赔偿。所以,纪委监委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而且是要有合法的、全面的证据意识;不仅调查部门要有合法的、全面的证据意识,审理部门身负审核把关职能更要有合法的、全面的证据意识,这样才能尽最大可能保障案件质量和效果。

【案例解读监察法】既收集有罪证据又收集无罪证据(2)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