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既收集有罪证据又收集无罪证据(3)

发布时间:2018-11-27 22:48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既收集有罪证据又收集无罪证据(3)由成都新闻网采编:比如本案例中,调查部门围绕A某收受B某贿赂问题取证时,就只是注重收集了证明A某有罪的证据,而没有注意收集证明A某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只是集中精...

比如本案例中,调查部门围绕A某收受B某贿赂问题取证时,就只是注重收集了证明A某有罪的证据,而没有注意收集证明A某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只是集中精力收集有利于调查认定的证据,而没有注意到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直到案件移送审理阶段有了审理人员的认真审核把关、分别从有罪和无罪的两个角度来审视证据,才避免了证据的瑕疵,祛除了存在的隐患,确保了案件的质量。如果审理部门也没有能够把住关,那么案件到司法阶段后,公诉机关或审判机关势必也会提出疑议、会造成案件调查部门更大的被动。实际上,调查中既收集有利于调查认定的证据,也收集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这两方面的要求是相一致、辩证统一的,都要统一于“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的要求中。一个问题据以认定的证据,如果调查结束后还能找出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那说明这个问题的证据链本身是不完整的,或者只是看起来完整但经不起推敲、是不稳定的;只有确保有利于调查认定、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都穷尽了,确保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了,才能说明这个问题的证据确实达到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的程度。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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