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活动范围只有方圆100米,身份证不敢用,朋友不敢交,每次听到警车呼啸,大气都不敢出一口,生怕警察来抓我。”回忆起逃亡生活,李胜林痛心疾首,悔不当初,并含泪写下了《我为什么选择投案自首》的忏悔录,警醒在逃人员,放弃侥幸心理,主动投案才是唯一出路。
2009年4月1日,李胜林出逃。4月29日,被撤销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5月12日,因受贿、在组织调查期间出逃被开除党籍。2019年8月,李胜林主动投案,因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接受监察调查。
经查,李胜林在担任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期间,违反廉政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2万元;涉嫌受贿犯罪,2002年至2005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案件相关人员人民币22万元。2019年8月,李胜林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组织掌握的问题。2019年11月,益阳市监委给予李胜林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