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新闻: 四川省行政机构明年2月1日起施行禁止擅自增加编制(2)

发布时间:2017-12-14 23:25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 四川省行政机构明年2月1日起施行禁止擅自增加编制(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副省级市市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一般称局、办,副省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正处级或者副处级,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正...

副省级市市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一般称局、办,副省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正处级或者副处级,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正科级或者副科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办事机构一般称办、所。

根据《规定》,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原则,可以设立内设机构,但内设机构一般不得再下设机构。省、副省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处、室,为正处级或者副处级;市(州)、副省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为正科级或者副科级。

 四川省行政机构明年2月1日起施行禁止擅自增加编制

不能超编制调任公务员

根据《规定》,编制是有严格的数量要求的——四川省行政编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国家核定的总额内提出分配、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定的总额内使用编制。而公安、司法等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那么行政机构内编制的配置具体怎么考虑?通过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具体要求,可见一斑——“省、副省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一般不少于 5名,市(州)、副省级市市辖区一般不少于 3名,县(市、区)一般不少于2名”。

《规定》明确要求,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不得超出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录用、聘用(任)、调任公务员。对擅自设置机构、增加行政编制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财政部门不得核拨财政资金,行政机构不得挪用其他资金安排相关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资核定和录用、聘用(任)、调任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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