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谢某以55.5万的价格“预约”了一套130余平方米的二手房,一年后房价上涨,房主冉某反悔了。尽管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只有一纸预约合同,但法院依然判令房主冉某继续履行合同。目前,冉某已将房子过户给谢某。
预约购房:
只剩3万尾款,卖家却后悔了
谢某在和老婆在川大附近一小区看中了一套面积为136.43平方米的二手毛坯房。当时,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办下来,于是谢某和房主冉某商量以“预约合同”的形式将合同签订下来。
2016年8月,谢某与冉某签订了《二手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合同对房屋价款、支付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天,谢某依照约定向房主冉某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2016年11月,谢某支付了第二笔购房款42.5万。
与此同时,冉某于2016年11月向谢某交付了房屋,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一步步手续办下来,已过了大半年,就差过户及付清剩余3万元款项,房子就真正到谢某名下了。
2017年5月9日,该套房屋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并登记在冉某名下。谢某督促冉某继续履行合同,但此时,冉某却一拖再拖不再露面。
原来,将近一年的时间,冉某发现自己这套房的价格已经涨了差不多一倍,觉得如果以当初协议的价格55.5万卖出去,实在划不来。
法院裁判:
预约合同有效房主协助买家过户
冉某认为,自己和谢某签订的是预约合同,便以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等原因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而谢某也着急了,2017年6月一纸诉状将冉某告上了法庭。
通常,买卖房屋会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在法律术语上叫“本约”,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买卖双方仅仅进行“预约”,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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