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争议之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属于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双流法院认为,通常情形下,预约乃约定将来成立一定契约之契约,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一类特殊合同,其指向为本约的缔结。有时,相关交易中存在着事实或法律的障碍而暂时不适合签订本约合同,因此需要签订预约合同。法院认为,如果预约合同实际上已具备本约合同之要点的,应视为本约。所以本案案涉二手房预约合同虽名为预约,但实际上已具备了本约的要件,所以应视为本约。据此,双流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冉某应协助原告谢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履行合同义务。
黄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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