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新闻:眼界与实践第八期(信访室——信访举报)

发布时间:2021-07-30 08:58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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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以高质量信访举报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

浅析《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给信访举报工作带来的新变化

深度挖掘信访举报信息的方法

金华开展专项行动 集中打击诬告陷害行为

石狮:五项举措落实检控类信访件“零暂存”

静海区:多措并举扎实推进信访举报工作高质量发展

卷首语:以高质量信访举报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

受理、办理检举控告,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的基本职责,是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有着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

围绕如何提高信访举报工作质量,全国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无论从理论学习,还是到工作实践,都形成了一批富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工作措施,值得我们结合新津实际进行吸收运用。江苏省扬州市纪委监委信访室研究分析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给信访举报工作带来的6个新变化,有利于我们提高问题线索受理处置的规范化水平,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在正确轨道上运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广东纪委监委从新颖的视角阐述了要采取多层挖掘、两手准备、三重发现等措施挖掘信访举报信息,层层剥笋,抽其共性、理出新观点、形成新认识,使信访反映的问题信息一次比一次更接近本真,一次比一次更具价值,让有价值的信息破信而出;浙江省金华市则开展专项行动,由市纪委市监委牵头,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信访局等部门协作配合,同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集中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向全社会释放“旗帜鲜明为干事创业者撑腰、向诬告陷害者亮剑”的强烈信号;福建石狮市纪委监委由主要领导直管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办信流程,整合力量、转变方式、强化督办,及时办结重大举报,提高信访件核实率、成案率,切实将检控类信访件“零暂存”落到实处;天津市津海区则通过平台建设、制度建设等措施高标准办理信访件,当好领导决策“小参谋”,从而扎实推进信访举报工作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新津区纪委监委坚持严把做实信访举报这一纪检监察工作头道工序,重点在全面统筹减存量、精准施工遏增量、巩固提升保质效三个方面下功夫,切实找准“症结”、切除“病灶”,推动党风政风持续向好,扎实推进信访举报工作高质量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对信访举报分析研判不够,对信访件的督办力度还需加强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充分结合实际、大力借鉴各地先进做法,深入推进信访工作:一是规范办件流程,严格时效标准;二是创新建账销号机制,推动信访“闭环”管理;三是通过做好信访举报“一件一评”工作,更好贯彻落实《规则》;四是积极探索信访调查结果公开反馈机制,提升群众参与感、公正感、信服感。

浅析《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给信访举报工作带来的新变化

中共江苏省扬州市纪委监委信访室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印发以来,江苏省扬州市纪委监委信访室以学习贯彻《规则》为契机,对信访举报各项制度、业务流程等进行梳理,研究分析《规则》给信访举报工作带来的新变化。   

一、检举控告受理范围的新变化

自1993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以来,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适用的基础法规主要是1993年8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控申条例》)和1991年12月印发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2015年10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违纪行为种类由原来的九大类整合成目前的六大类;2017年10月修正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项纪律;2018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了6类监察对象。根据党纪类型、监察对象等出现的新变化,2018年4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中纪办发〔2018〕2号)对信访举报受理范围进行了调整。此次印发的《规则》以法规形式对检举控告受理范围进行了规范,即反映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和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值得注意的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不仅包括检举控告,还包括申诉、批评和建议等。

二、检举控告线索分办流程的新变化

近年来,检举控告处置流转主要依据2017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及2018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江苏省扬州市纪委监委为例,自2017年起至今,对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信访室分类摘录后统一移送本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由其定期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领导审批后分别移送本委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处置。此次印发的《规则》进一步细化、优化流程,即:在受理环节,信访举报部门需进行初次筛选,剔除不予受理的信访件;在办理环节,信访举报部门需对其中重复检举控告进行判定并登记留存备查,向监督检查部门及相关部门移送初次检举控告后,还需将移送情况及时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同时,《规则》明确规定监督检查部门收到检举控告后,需进行二次筛选,对无实质内容或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按程序报批后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监督检查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进行综合研判,按程序报领导审批,以4种方式处置或按规定移送审查调查部门。此外,《规则》第十九条明确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

三、信访举报部门检查督办工作的新变化

《控申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信访举报部门具有对下级开展交办、督办的职能,但规定相对笼统。《规则》设置专章详细阐述信访举报部门开展交办、督办工作的具体要求,对交办件办结期限、交办范围、审核报结程序等进行了统一规范,为信访举报部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指南。比如,明确对超期未办结件的首次延期申请需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再次申请延期的,需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再比如,明确对上级交办件的报结,须经集体审核研究,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时还明确,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间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对四类情况进行督办。

四、检举控告当事人义务的新变化

(一)检举控告人的义务方面。近年来,部分上访群众为解决个人利益诉求,选择在党和国家重大活动期间信访,个别甚至滋事扰序,意图制造影响,给地方政府施压。《规则》第三十六条对此作了明确要求,检举控告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同时明确提出,检举控告人应当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二)被检举控告人的义务方面。《规则》将被检举控告人的义务放在权利之前,倡导广大党员干部、监察对象要先讲义务,后谈权利。与《控申条例》相比,《规则》对被检举控告人的义务进行了较大调整,如要求被检举控告人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不得对抗组织审查调查;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等。

五、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和澄清工作的新变化

《控申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条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方法》第七条对查处诬陷害行为作了规定,2005年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也有所提及,但内容均相对原则,可操作性不够强。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作风正派、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予以保护。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制定了一系列打击诬告陷害行为的法规制度,出台了容错纠错办法等,但对诬告陷害的查处工作仍处在探索阶段,主要原因是对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查处有一定难度。此次《规则》以专章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进行了规范,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对被诬告陷害的同志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同时,还明确对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的,如有必要可予以澄清,对受到错误处理的予以纠正。近日印发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对《规则》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澄清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六、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求的新变化

(一)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新要求。与《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相比,《规则》明确提出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反馈时间由“定期”改为“每季度”,“反馈结果”细化为“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举报人反馈情况等”。此外,明确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构建了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等部门之间互相协作、互相监督的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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