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新闻:四川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

发布时间:2018-03-14 15:14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四川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因履行领导、指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据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司法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 司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过问案件情况并签字确认,3个工作日内将记录材料存入案件卷宗副卷,同时抄送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抄送的,应当报告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并尽快抄送。

  第八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对上一季度本机关司法人员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形成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第十条 党委政法委应当对司法机关报送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及时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同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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