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新闻:四川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3)

发布时间:2018-03-14 15:14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四川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3)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妨碍、阻挠对案件调查处理的;(三)要求办案人员或者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四)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五)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案件办理施加影响的;(六)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属于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经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由党委政法委通报;对其他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经同级党委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后,由党委政法委通报。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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