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新闻:四川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4)

发布时间:2018-03-14 15:14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四川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4)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第十四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

  第十四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当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将《规定》和本实施办法落实的情况列为检查内容,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同级党委、政府,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应根据党委政法委的通报、定期分析报告等材料,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在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时,应当对照检查是否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并接受干部群众的评议监督。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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