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新闻:业务探讨 | 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中涉案财物追缴范围

发布时间:2019-04-15 18:07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业务探讨 | 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中涉案财物追缴范围由成都新闻网采编: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1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上述...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1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上述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审理实践,笔者就涉案财物追缴中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

涉案财物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调取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违纪违法所得及其孳息、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中,应当准确把握涉案财物追缴范围。

关于违纪违法所得及其孳息 

主要是指被审查调查人通过违纪违法行为所直接或者间接取得的财物。其中,直接取得的财物即通常所说的赃款赃物,间接取得的财物是指赃款赃物所产生的收益,主要是孳息,也包括“射幸”活动(指偶然碰运气的“侥幸”行为)产生的收益,比如用于购买彩票而中奖获得的收益等。孳息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另一种为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动而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比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等。某项财物一旦为违法犯罪所得即形成赃款赃物,其后,该违法犯罪所得无论是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无论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前的孳息,还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产生的孳息,均应作为违法犯罪所得收益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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