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新闻:业务探讨 | 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中涉案财物追缴范围(2)

发布时间:2019-04-15 18:07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业务探讨 | 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中涉案财物追缴范围(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纪检监察机关应一并追缴,其中被审查调查人将赃款赃物单独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纪检监察机关应一并追缴,其中被审查调查人将赃款赃物单独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纪检监察机关应予追缴。比如,被审查调查人甲2010年8月以400万元的价格从某私营企业主开发的楼盘中购得当时市场价格为1000万元的房产1套,并利用职务便利为该私营企业主谋取利益,2018年7月1日甲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假如甲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购得上述房产后,于2016年9月按照当时市场价格1800万元卖给善意第三人,则应当从甲处追缴款项为(1000-400)/1000*1800=1080万元,不能再查封该房产;假如2018年7月1日立案时该房产市场价格为2200万元,甲在案发前替善意第三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已将该房产抵押给某商业银行,一旦查封该房产,处置后首先要确保该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权益,或者提前清偿银行贷款,或者向与该商业银行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相应违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可能会追缴不到位,在此情况下,可以不查封该房产,而是从甲处追缴相应款项(1000-400)/1000*2200=1320万元;假如立案后该房产仍在甲实际控制中,且没有产权限制,原则上应当查封该房产;假如甲案发前将该房产出租并获得租金共80万元,则应当从甲处追缴相应租金(1000-400)/1000*80=48万元。假如该私营企业主出资280万元为甲装修该房产,若查封该房产的,鉴于装修已添附到该房产中,上述装修费280万元不再另行追缴。

又如,被审查调查人乙2012年12月收受某私营企业主用80万元购买的路虎汽车,并利用职务便利为该私营企业主谋取利益,2018年7月1日乙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假如乙2015年6月将该汽车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善意第三人,则应从乙处追缴款项为80万元,而不是50万元,且不能再查封或者扣押该汽车。假如立案后该汽车仍在乙实际控制下,一般应当首选从乙处追缴款项80万元;只有难以从乙处追缴到位情况下,才考虑查封或者扣押该汽车后,委托价格认定机构对该汽车被查封或者扣押时的市场价格进行价格认定,确定其与80万元的差额并从乙处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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