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驿新闻:注意!工伤保险中,这些红线不能碰!

发布时间:2018-01-12 16:36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注意!工伤保险中,这些红线不能碰!由成都新闻网采编: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捏造事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实,除了骗保,工伤保险中还有一些法律红线不能碰! 一起来看,《工伤保险条例》对涉及的各个主...

  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捏造事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实,除了骗保,工伤保险中还有一些法律“红线”不能碰!

  一起来看,《工伤保险条例》对涉及的各个主体是如何要求的——用人单位不能有这些行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不得有下面这些行为: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缴纳工伤保险费

  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拒不协助事故调查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也属于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对于拒不协助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能有这些行为

  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有这些行为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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