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驿新闻:注意!工伤保险中,这些红线不能碰!(2)

发布时间:2018-01-12 16:36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注意!工伤保险中,这些红线不能碰!(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有下列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有下列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收受当事人财物。

  以上这些“红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切记不要碰,否则将会受到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有这些行为

  具体的社会保险事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承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有下列行为: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收受当事人财物。

  一经发现经办机构有上述行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会受到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能力鉴定组织不能有这些行为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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