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白江新闻:工伤保险 为和谐撑起“保护伞”(5)

发布时间:2018-04-28 12:49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工伤保险 为和谐撑起“保护伞”(5)由成都新闻网采编:(一)案情简介:某运输公司职工张某,2015年1月27日上午上班驾车外出拉货,途中因感身体不适返回单位。之后离开单位,于当日14时20分左右在成都市新...

  (一)案情简介:某运输公司职工张某,2015年1月27日上午上班驾车外出拉货,途中因感身体不适返回单位。之后离开单位,于当日14时20分左右在成都市新都区货运大道传化物流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被货车撞伤),造成其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车辆逃逸,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中,张某不承担责任。张某弟弟于2016年2月25日以下班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为由,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其受伤性质为工亡。

 

  (二)案件调查: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受理后及时开展调查,于2016年4月12日、14日、15日、25日分别对相关人员进行笔录询问。并向出事地交通警察大队调取事故资料、向出事地公交公司了解公交运行线路。一是通过调查工友明确了张某上下班的交通方式是乘坐公交车;二是通过咨询公交公司明确了张某从单位回家最合理的线路。三是通过查看交通事故图张某发生事故的地点与其回家方向相反。

 

  (三)认定结论: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不在合理的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为由,做出不予认定工亡决定。

 

  二、案例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是否在合理的下班路线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的“上下班途中”包含了目的要素、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它是指劳动者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可从上下班时间、行程路线和行程所需时间三个方面的合理性进行理解。具体而言包括两层含义:一、时间: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是发生在从单位出发至到达住址这段时间里;二、路径: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是发生在从单位至住址的所可能经过的路径。本案中,根据调查和分析,张某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下班途中”,故不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来认定为工伤。

 

 

来源:新青白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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